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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技术标准的通知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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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技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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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发〔2021139

 

 

 

 

 

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我市铁路沿线建设工地精细化管控,进一步提高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技术标准,按照《关于制定铁路沿线防尘网、农用薄膜等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成环治办202170号)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建设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技术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621           

(联系人:蔡建华;联系电话:61889284)   

 

 

 

成都市铁路沿线建设工地

文明施工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根据本市铁路沿线建设工地施工实际,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两侧(城镇100米、农村500米)的建设工地。

第三章 围挡(围墙)设置

第三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墙),新开工的建设工地围挡(围墙)高度2.5m,围挡底部基座的高度应不低于0.5m,围挡设置应采取斜撑、缆风绳等抗风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条  施工现场围挡结构应为方钢骨架(规格:100mm×100mm×1.5mm),每段围挡设2根横梁(规格:40mm×40mm×1.2mm镀锌方管),用连接螺栓固定。围挡上部和下部各设置U型卡槽(规格:53mm×26mm×1.5mm),固定围挡片上下两端。中部设置加固中撑(规格:40mm×40mm×1.2mm镀锌方管桁架支撑),上部采用螺栓与围挡横梁连接固定,下部直接锚固于地面上,每段围挡共设置3个加固中撑。

第四章 出入口管理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出水量应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确无条件设置冲洗、排水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公里施工区内设置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并铺设麻袋、地毯吸水材料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mm×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m~1.6m。图牌应安装牢固,确保安全可靠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应张贴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制成600mm×600mm大小并过塑,并及时更新扬尘投诉二维码。市民可通过微信扫描扬尘二维码,对施工现场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高空抛洒等违规行为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

第五章 道路硬化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马道)应进行(沥青)混凝土或者装配式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装配式道路将其先临时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六章 湿法作业

十一  工程围挡(围墙)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喷头应安装在低于围挡顶部200mm处的围挡内侧,喷头朝内向上,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  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使用悬挑架或者落地架的,高度30m以下建筑物,应在建筑物楼层边缘架体上沿四周至少设置1道雾状喷淋,高度30m以上的建筑物,应在建筑物楼层边缘架体上沿四周每30米设置1道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7.5kw;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应在作业层沿提升架四周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  建设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基坑周边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每500m2增设1台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10m

第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应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不得小于10m

第十  建设工地场内设置的雾状喷淋喷头应为高压喷头。建设工地开展土石方作业,石材、瓷砖等材料切割,易产生扬尘的拆除、破碎作业,建渣清运等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进行湿法作业

第七章 封闭作业

第十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作业棚进行油漆喷涂、切割作业。封闭作业棚应设置进风口和出风口,在出风口安装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得进行露天喷涂、切割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油漆存放库房,库房设置在通风良好处,及时将采购油漆或者使用剩余的油漆密封完好后存入库房,禁止露天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应采用工厂预制、可重复使用的封闭作业棚,作业棚大小应不小于6000mm×4000mm×3000mm

第八章 软硬漂浮物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要做好密目式安全立网管理工作,每个开眼环扣应穿入系绳,系绳应绑扎在支撑架上,确保大风等恶劣天气下不发生脱落、飘移、吹飞等现象。并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要做好裸土防尘网管理工作,四周需采用压石、压土等方式进行固定,石头(土块)体积不小于20立方厘米,间距不大于1.5米。中间每隔2米采用体积不小于20立方厘米石头(土块)进行固定。并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巡视检查。

第九章  加强临设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使用工厂预制箱式活动房,必须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并有防御大风、暴雨和雷击的能力。同时应符合文明卫生、消防、环保和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章  智慧工地建设

二十一  建设工地应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93号)相关要求,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及以上的其他类工程,安装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运渣车视频在线监控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以下的其他类工程,安装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施设备。

第十一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二十二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要求,持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和用油台账,留存油品购置发票复印件。

二十三  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运用微信扫描机身环保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场作业施工现场应使用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提供有效期内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章  垃圾管理

二十四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应装袋封闭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现场应设置工程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推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应使用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运渣车辆或新能源运渣车辆,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运渣车进行建筑垃圾清运。轨道交通项目,施工产生的流塑状盾构渣土进行清运时,应使用新型密闭箱式运渣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对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交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三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  工地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食堂污水排放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排放。

第二十  建有工地食堂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建立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  工地食堂使用的食材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建立可溯源的食材采购台账,留存采购单据或验收记录,并留存供货商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第十四章 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

三十  涉及VOCs排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

三十一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施工工地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台账管理指导意见》(成气办函〔202021号)要求,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管理制度,规范填写购买台账,留存购买合同及发票,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及票据备检。

三十二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在与施工材料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合同时,购买合同内容应明确经销商(或生产商)应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应负责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同时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应载明提供质量不达标产品的违约责任。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施工作业喷淋降尘、车辆冲洗除尘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运渣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扬尘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三十四  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拌和级配碎石、水稳等易产生扬尘混合料。

三十  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结构破除、路面洗刨、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防噪措施。

第三十  施工现场干燥堆土,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粉尘材料,使用大于等于800目的密目网进行覆盖或分类存放于库房;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第三十  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焊接作业时,应使用焊烟收集设备进行焊接烟气收集处理。

第三十  施工现场不得高处抛洒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标准自202162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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