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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一)

  • 分类:知识宝库
  • 作者:
  •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1-09-2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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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二、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两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三、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四、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但军队单位除外。

五、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超过”是下限,“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六、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申报→市本级或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审批人员对企业申诉情况进行复核→通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八、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九、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十一、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十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十三、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申请表中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有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可以在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基础上减去重复注册的人员,再考核该企业人员指标是否达到资格标准要求?

答:不可以。企业只要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的情况,且该人员已在企业本次申报注册人员名单之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标均认定为不合格。

十四、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自2013年2月28日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哪里领取?

答: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级核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打印领取工作在成都市实行“全域通办”,企业可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十六、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无法查到相关信息,是何原因?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打证系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发维护,若出现该情况请咨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211室,咨询电话:85378867。

十七、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成都市住建局要求携带受理通知单,但政务服务网无法打印受理通知书,该情况下怎么领取证书?

答:按照相应办事指南的要求,企业领取资质证书时需携带受理通知单原件,若出现无法打印受理通知单的情况,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携带除受理通知书外的其余材料,以及一份情况说明办理取证,情况说明中应明确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自行负责。

十八、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在哪查询?如何查询?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可以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信息查询—企业信息栏”查询(网址:http://jst.sc.gov.cn/xxgx/Enterprise/eList.aspx)。

十九、申报资质时在四川省一体化平台上传资料有问题怎么处理?

答: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属于四川省管理权限,由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协助管理,因此若申报资质时系统出现问题可联系成都市网络理政办,咨询电话:963338。

二十、申报资质时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平台上传资料有问题怎么处理?

答:四川省电子政务平台属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发维护,若出现该情况请咨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211室,咨询电话:85378867。

二十一、个人证书被其他企业冒用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怎么处理?

答:个人证书信息被占用可以采取实名制投诉方式解决,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住建窗口进行实名投诉。

二十二、施工劳务资质是否取消?

答:根据《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262号),成都市自2019年10月12日起,停止受理施工劳务资质申请,但在此日期前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仍然有效。

二十三、施工劳务资质取消后如何承接劳务作业,如何注册为专业作业企业?

答:根据《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262号),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限制,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

二十四、旧的施工劳务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是否可以申请延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如何办理?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9〕333号)精神,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继承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由四川省住建厅重点检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您可以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询该文件通知,了解具体办理要求。

二十六、企业将其三级资质从成都市转移到省内其他市州,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跨市州变更,企业需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关系变更表》,由转出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转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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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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