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0〕327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规划条件的,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同时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
二、对上述项目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质量验收相关职责。
三、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建委〔2018〕85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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