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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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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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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均应在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登记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信用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市质监站具体负责承接市管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全市信用评价异议复核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市质监站采集信用评价异议复核和全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检验检测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以及在本辖区承接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及有关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主要来源于以下四种方式:

(一)自主上报:检测机构在监管系统中登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主动报送相关的加分、扣分信息。

(二)自动采集:监管系统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不规范检测行为进行自动识别、自动公示并予以信用扣分。

(三)日常监督检查:对承接监管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业务和在辖区内设置检验检测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实施的日常性检查。

(四)“双随机”监督检查:对全市或在本辖区内设置检验检测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实施检查。市住建局主管部门每次检查数量不少于全市检测机构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家,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次检查数量不少于在本辖区内设置检验检测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数量的20%且不少于1家。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次数均不得少于两次。

第六条 全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监管系统开展。

第七条 市住建局每年对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科学合理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采用加扣分制,评价分值由基准分值和评分项分值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凡是在监管系统中完成登记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均可获得基准分值80分,经监管系统自动获取检测机构首次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及其全部检测人员基准分值于下一个日历日上调为95分;基准分值上调为95分后,经监管系统自动获取检测机构连续60个日历日内未开展检测业务,基准分值于下一个日历日下调为80分。评分项分值是按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的加分、扣分累计分值,加分值最多加5分,扣分值最多扣至评价分值为0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及发布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中(以下简称“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信用评价评分及计分周期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需对自主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加分、扣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在公示平台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下一个工作日实施加分、扣分。若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核实申报信息存在虚假或不属实的,按申报应加分值或实际应扣分值予以2倍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存在附件规定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取证并录入监管系统,扣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在公示平台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下一个工作日实施扣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因其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受到国家、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应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主上报,逾期不报,予以2倍扣分处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设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系统每个日历日9时更新并发布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60日历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得分≥90分):信用较好。表示诚信度较高,各项评价指标较好,质量管理水平较好,社会信誉较高;

B级(70分≤得分<90分):信用一般。表示诚信度一般,各项评价指标一般,质量管理水平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60分≤得分<70分):信用较差。表示诚信度较差,评价指标存在明显问题,质量管理水平较差,社会信誉较低;

D级(得分<60分):信用不合格。表示诚信度差,评价指标存在严重问题,质量管理水平差,社会信誉低。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原采集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单位回避的,原采集单位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存在异议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书面异议申诉材料,在公示期内向原采集单位提出异议。原采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异议申诉期间,信用评价信息暂缓生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对异议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市质监站负责调查核实。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复核决定为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异议复核期间,不影响信息评价信息生效。

第十九条 生效的信用评价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检测机构或原采集单位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核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需更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条经批准更改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由原采集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的,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原则,实行投标人60日历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的原则。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信用要求,优先选择信用较好、诚信度较高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60日历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应当设置信用标内容,明确合计权重以及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各占权重。合计权重为100%时,信用标所占权重为8%至10%。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评标价由低到高评出前三名,然后以开标当日投标人的60日历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除以评标价。招标人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按60日历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抽签法的,在实质性满足招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基础上, 随机抽取三名投标人, 以60日历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可以作为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到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管理,有效期12个月。每年的“双随机”监督检查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实现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12个月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到10分情形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基准分值降为60分,有效期12个月,并报送相关资质主管部门予以资质管理。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允许失信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对失信行为主动纠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失信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等方式对不良信用信息开展修复。信用修复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自动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实施预扣,设置15个日历日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再次被监管系统采集到的不良信用信息,累加扣分,未被再次采集到不良信用信息,整改期满后自动取消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二)自主上报、日常监管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实施整改修复,设置30个日历日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完成整改修复的,可于整改期满后取消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修改的,按照附件规定计分周期实施扣分。具体整改修复程序如下:

1. 申请。失信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当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并应提供其已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2 审核。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可到现场对整改修复情况进行核实。

3. 修复。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消已经修复的失信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并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一)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实施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二)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记载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档案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期30日内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①检测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规定:具体从事现场检测或试验室检测活动的技术人员以及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如试验员、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

②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区域内设置检验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及从事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二是对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项目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有关检测人员。

③良好行为是指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获得的与住建领域质量检测相关的表彰,或积极参与组织住建领域质量检测观摩活动。

④不良行为是指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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