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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0-10-2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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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发〔2020〕350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建部、省安委会近期督导我市建设工地要求,根据现行规范及成都市建筑施工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二、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三、塔式起重机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2.5m的高度处,以上每隔10m内设置一个,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缘应设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脚板和不小于1.2m高的手扶栏杆,鼓励使用工具式定型化走道。

四、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应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塔式起重机电气系统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五、加强机场净空区塔机管理。塔机位于军民航机场附近或机场管理单位有明确限制要求等位置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限制塔吊高度,严禁塔吊及其他附属设施突破航空限高。塔吊高度接近或达到空军和民航管理部门审批高度时,应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 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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