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0〕350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建部、省安委会近期督导我市建设工地要求,根据现行规范及成都市建筑施工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二、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三、塔式起重机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2.5m的高度处,以上每隔10m内设置一个,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缘应设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脚板和不小于1.2m高的手扶栏杆,鼓励使用工具式定型化走道。
四、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应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塔式起重机电气系统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五、加强机场净空区塔机管理。塔机位于军民航机场附近或机场管理单位有明确限制要求等位置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限制塔吊高度,严禁塔吊及其他附属设施突破航空限高。塔吊高度接近或达到空军和民航管理部门审批高度时,应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 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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